警惕:一种极具隐蔽性的枉法裁判行为
作者:弘启正
司督警讯转司督法律监督北京电讯: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有一种极具隐蔽性的枉法裁判。让当事人很难识别,这种枉法裁判的行为,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受到司法不公正的枉法裁判。
怎样才能发现这种极具隐蔽性的枉法裁判呢?
在诉讼过程当中,很多人败诉主要的原因是出在证据上。
大家一定要知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往往就是两个来源: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个是当事人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你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很难在诉讼中胜诉。
第二、你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证据的来源有两类,一是自己提供的证据,二是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如果对方证据不足,按照民事诉讼法,对方就应该败诉。但是,你会遇到一种非常奇葩的现象,那就是当对方证据不足,明明要败诉的时候,你若发现法官主动为对方排忧解难,主动依仗职权帮助对方去寻找证据,法官在为对方搜集到证据后,他既不接受你对法官所搜集证据合法性存疑的意见。反而对你所提供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质证意见又拒不采信,有时候更过分的是连质证都不质证。却将自己为对方搜集的证据直接采信,写入判决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当事人遇到审判法官以上这样的行为,你就会觉得打官司明明是自己在跟对方打,现在打着打着感觉变了味道,感觉反而是在跟法官打官司了。如果你是在和法官滥用职权搜集到的证据打官司,可想而知,你是很难得到司法公正裁判的。
在这里提醒大家,遇到法官主动为对方去搜集证据,导致你案件败诉,法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哪一条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非常清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法官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具体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如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诉讼(如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公益诉讼);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程序性事项的(如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
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本着司法公平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当面临对方证据不足,对方明显要败诉的时候,由于法官主动为对方调查取证直接采信,同时又不接受你对法官搜集证据的三性存疑的质证意见去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导致你的案件败诉,受到司法不公正的裁判。法官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一种违法行为。
遇到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法官,导致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抗诉到底,依法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 编:阳光
整 理:司督法律监督法务部
